让仲裁为司法分忧
2020-08-29 13:36: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疏义红 刘乐阳
 

  在法治运行系统内,仲裁、调解与诉讼是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这三者既分工又配合就能解决海量的社会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如何充分发挥仲裁、调解与诉讼的各自特长,同时又促进相互配合是一关键课题。

  俗语云:“一个好汉三个帮”。促进合作是现代社会基础需求,而解决纠纷才能有效维持合作。人际关系中意见不一致的概率大于意见一致,因此越是争议多,就越要强调合作。在法治运行系统内,仲裁、调解与诉讼是争议解决的“三驾马车”,这三者既分工又配合就能解决海量的社会纠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如何充分发挥仲裁、调解与诉讼的各自特长,同时又促进相互配合是一关键课题。为了缓解诉讼压力,目前调解获得空前重视,但对于仲裁,社会各界总有一种“陌生而高冷”的感受。

  我国的传统缺失仲裁文化。在传统农业社会,纠纷依靠自力救济、民间调解、宗族长老、行政处置和诉讼来解决。传统公共管理架构中长期的行政和司法混合,导致专业司法文化发育尚且严重不良,更何况独树一帜的仲裁文化了。仲裁业务和仲裁文化在我国尚属陌生事物。1994年我国才有仲裁法,第一批成立的仲裁机构收案稀少、步履维艰。

  仲裁和诉讼都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结晶,体现人类高度的理性。仲裁和诉讼都具有法定裁判权,在业务的程序性、中立性、书面性、专业性方面高度相似,诉讼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超过仲裁,仲裁在管辖权、程序正当性等方面需接受诉讼监督,在保全和强制执行上依赖法院支持。仲裁的特长在于其自愿、灵活、保密性,以及一裁终局导致的相对高效率。

  从供给与需求角度比较,仲裁具有很高的供给弹性。仲裁员虽然是专业人士,但属于兼职工作,其来源广泛。如果对仲裁需求增大,仲裁员可以快速增加,仲裁费用和仲裁期限可以保持不变或微小变化。而特定时期内法官的供给存在刚性边界。如果法院案件激增,法官工作的边际成本趋向无限大,加班变得不堪重负时,对法官个人而言,工作边际收益会趋向负值。由此导致严重的法官身心健康问题。笔者在基层调研,发现法官长期加班现象仍然相当普遍。

  各地法院都在引入社会调解力量,帮助分担“司法之忧”。笔者调研得知,从法院导入到调解机构的案件调解成功率平均在20%左右,可见还有许多案件需要返回到司法机构进行审理。前两年有高级司法官员在交流中表示,全国商事案件每年约有500万件,而全国的仲裁机构每年只有50万件案件,期待仲裁大有作为。近两年因为互联网仲裁中批量案件增加,仲裁案件数增长较快,但整体上仲裁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当前,顶层设计者重视发展仲裁的作用,专门出台关于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政策文件。仲裁如何为司法分忧?有下列事项值得研究:

  首先,需要建立“仲裁引入磋商机制”。因为社会主体对于仲裁不了解、不信任的情况相当普遍,仲裁还存在“难接近”的问题。我国传统中信任调解,在全国法院建立调解引入机制后,调解的效能正不断提高。但是对于仲裁,目前普遍缺乏引入机制。据央视《仲裁在中国》专题片报道,有法院与仲裁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在法院的立案部门设立仲裁工作窗口,引导纠纷当事人在法院正式立案前考虑选择仲裁解决争议。笔者认为,这一做法值得推广。我们不能假设,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已经充分考虑并且排除了仲裁的可能性。实际上,因为纠纷发生的不可预期,除非在书面合同中明确写入仲裁条款,一方起诉后,纠纷当事人基本没有机会商量是否选择仲裁解决本次争议。

  所谓“仲裁引入磋商机制”,就是通过法院、仲裁机构和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协议,让案件在法院立案之前或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主动联络、组织纠纷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一次磋商,考虑选择仲裁的可能性。对于可以仲裁可以诉讼的案件,这一磋商过程提供了比较和选择的机会。在磋商中也会增加和解与调解的可能性。对于期待案件向仲裁或调解分流的法院,这一方案无疑可以落实多元化争端解决机制。这一磋商过程可长可短,形式灵活,在当前国情下不可或缺。

  “仲裁引入磋商机制”可以由若干地区试点建立经验,然后高层司法机构征询重要仲裁机构意见后制定详细的指导意见,指导各级法院和仲裁机构合作建立这一机制。

  其次,需要建立仲裁判例制度。仲裁和司法都不是在“机械裁判”,都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除了当事人执行问题,不是疑难问题不进裁决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都需要为当事人解决事实认定和权利义务边界问题。判例是裁决机构的工作结晶,是展示裁决能力和智慧的载体,是塑造社会公信力的平台。判例对于司法的价值已有共识。裁判文书网对于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发挥了重大作用。

  因为仲裁保密原则的理解和应用问题,目前仲裁机构尚未建立高质量判例制度,法律共同体和专业团体不能通过仲裁文书认可仲裁机构的工作,仲裁机构也不能通过仲裁文书塑造公信力。只要当事人需要,仲裁保密原则当然不能突破。但是,在对裁决文书中的涉密信息进行合理保护后,仲裁机构可以发布对于案件焦点问题的分析意见,这种意见可以使法律共同体和专业团体理解仲裁机构如何处理法律模糊和法律漏洞,如何形成和发展“实在”的专业标准。像对待司法判例一样,法律共同体也需要自由讨论和评价仲裁判例。仲裁和司法都因其重要工作成果而受到尊重。虽然意思自治原则使仲裁机构对争议的解决方案自具特色,但是每个案件仍然可以生成一个可以产生示范或借鉴价值的先例。仲裁机构需要创新思维,建立合理的仲裁成果交流制度,从而形成正式的仲裁成果数据库,也不断积累仲裁“正能量”。这一数据库的建立关系到司法政策,也关系到仲裁机构对于保密义务的履行标准,须由高层司法机构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三,需要建立仲裁公共沟通部门和活动体系。仲裁文化影响社会主体尤其是商业主体潜在而长久的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培育仲裁文化不是一日之功,需要仲裁机构久久为之。这项工作需要仲裁协会的统筹。仲裁法第十五条明确设立中国仲裁协会。国务院1994年发布《关于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和筹建中国仲裁协会筹备工作的通知》,但是中国仲裁协会至今仍未成立。2019年11月8日举办的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上海仲裁协会宣布正式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省级仲裁协会。以此为开端期待更多省级仲裁协会建立,并推动全国协会最终建成。地方仲裁协会应当建立仲裁公共沟通部门,指导所属仲裁委员会通过协作行动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关系活动,使居民、企业、律师、法务工作者、法律在校生更多理解和信任仲裁业务,更加深入理解司法与仲裁精微的互动关系。

  可以说,社会主体精准地理解仲裁与司法,就可以精准地理解法治。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发展高质量仲裁业务,短期看是在为司法分忧,长期来看,有利于社会法治精神的养成。大量的仲裁案件具有跨国因素,仲裁规模和质量的持续增长也必然提升我国的国际政治地位和法律声誉。因此,值得法律共同体所有成员付出精诚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