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最高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

在征地拆迁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只要是无证房屋,拆迁方都认定为违建,不进行补偿,而不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在这里,被拆迁方一定要注意,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都是违建,认定房屋是否为违建,除了要看有没有相应的证件之外,还要综合考虑历史原因和政策因素,统一将无证房屋认定违建是不行的。

最高院有一个这样的案例,再审申请人是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于洪区政府)因潘某诉其及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沙岭街道办事处)履行补偿职责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辽行终1519号的行政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1100平方米有产权证房屋、无产籍房屋和土地的补偿问题。

其中,对于无产权证房屋是否能获得补偿,最高院是这样认为的:二审法院认定沙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案涉无产籍房屋建成于1976年,原为乡镇人民政府的办公用房,亦系潘玉民从沙岭信用社合法购买,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其历史原因。对于洪区政府关于案涉无产籍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应予以补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所以说,即使房屋没有产权证,也不应该一概将其认定为违法建筑。我们讲“法不溯及既往”,我们不能用现在的法律要求过去的行为,所以对于因为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应该认定为违法建筑,在拆迁中不进行补偿。这既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也不符合生活逻辑,既不符合合法性也不符合合理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