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检索报告: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48个具体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2022-05-05 1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8条虽赋予当事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权利,但基于仲裁裁决“一裁终局”特性、《仲裁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有限性司法审查规则,以及撤销仲裁裁决应报高院审核并依高院意见作出裁定之规定,实务中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比例极低。


笔者在Alpha系统以案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查询近三年(2020年-2022年)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下称撤裁,不含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案件),共计 20680 例,其中裁定撤销裁决仅 202 例,另通知重新仲裁 272 例,二者合计 474 例,仅占申请撤裁案件的2.3%。


从法院撤裁理由来看,虽《仲裁法》第58条规定了六种可撤销裁决理由,但以“(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特别是第3项为由撤裁案件占绝大多数。因此,申请撤裁时能否结合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找出正确撤裁理由尤为关键。


以下为笔者根据 2015 年-2022 年共计 754 个裁定撤裁案件(不含重新仲裁),从仲裁庭组成、庭审程序、送达程序、委托授权审查、证据认定、鉴定及其他问题共 7 个方面归纳总结出48个法院裁定撤裁的具体理由,旨在为申请撤裁提供初步思路。值得强调的是,如前述,撤裁的概率极低,个案即使符合特定理由,仍应结合适用的仲裁规则及法律分析论述。以《仲裁法》第58条第3项“违反法定程序”撤裁理由为例,当事人还需充分论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


一、仲裁庭组成问题


1.仲裁庭未告知仲裁规则和送达名册,未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组成情况

 

(2017)冀08民特8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仲裁委员会既未向刘某存送达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也未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刘某存,因此,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33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庭更换仲裁员后未通知当事人

 

(2020)豫10民特11号

 

法院认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更换,许昌仲裁委员会应按照《仲裁法》第33条的规定,及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但经查阅,本院调取的仲裁审理卷宗档案无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更换首席仲裁员后的仲裁庭组成情况的记录,仲裁审理程序不当。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33条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当事人选定了仲裁庭组成方式和仲裁员,仲裁庭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017)苏05民特93号

 

法院认为:涉案《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书》备注载明:“当事人可以在上述两种仲裁庭组成方式中选定一种方式并在□内打√”。太仓昌宇公司虽然在简易程序处填写了一名仲裁员的名字,但是并没有勾选简易程序,而是勾选了普通程序,并分别选定仲裁员和首席仲裁员。因此,应当认定太仓昌宇公司选定了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仲裁员。苏州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亦没有选定仲裁员为由,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违反了《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故涉案仲裁裁决依法应予撤销。

 

案涉法条:

1.《仲裁法》第31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2.《仲裁法》第32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4.当事人约定三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委员会自行决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仲裁

 

(2019)皖16民特5号

 

法院认为:本案在仲裁期间,当事人各自选定了仲裁员,由三名仲裁员仲裁。亳州仲裁委员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仲裁,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31条

 

5.仲裁委指定的仲裁员不在其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

 

(2018)鲁14民特2号

 

法院认为:德州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本案首席仲裁员并不在其送达给当事人的仲裁员名册中,剥夺了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属于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6.仲裁员未签署声明书

 

(2018)豫09民特24号

 

法院认为:负责(2017)濮仲经裁字第050号裁决书的仲裁员在任职后,未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系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该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7.仲裁员系当事人此前案件委托代理人

 

(2016)冀04民特52号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本案的首席仲裁员,其曾在(2015)丛民初字第2209号原告聂某峰诉被告国宏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聂某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仲裁过程中其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违反了《仲裁法》第34条第3项规定的必须回避事项。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34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8.当事人虽以利害关系申请仲裁员回避但不符合提出回避申请时间规定,且未提供证据,仲裁庭重新组庭不合法

 

(2018)皖16民特29号

 

法院认为:禾景公司提出回避申请时间不符合《仲裁法》第35条规定。禾景公司以袁某伟与康楼公司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袁某伟回避,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仲裁委员会作出重新组成仲裁庭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同时,仲裁委员会另行组成的仲裁庭显示刘某齐系由康楼公司指定,但卷宗中并无相应的康楼公司指定该仲裁员的选定书,该仲裁庭仲裁员刘某齐的指定无相应法律依据。故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35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二、庭审程序问题


1.仲裁庭拖延组庭时间,且组庭前迳行调查取证

 

(2017)苏05民特25号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就提出了仲裁申请,但是苏州仲裁委员会直到2016年12月9日才向当事人发出仲裁庭组成通知书。而苏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组成前,于2016年11月29日就自行向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调取证据的信函。苏州仲裁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规定,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应予撤销。

 

2.仲裁员未参加庭审程序

 

(2014)长中民五仲字第0118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单某国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应依法由被申请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进行审理。现仲裁庭在仅有两名仲裁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开庭,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且该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到案件的正确裁决,故对申请人的该撤销理由,予以支持。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37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3.仲裁庭未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

 

(2019)川11民特1号

 

法院认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本案中,直至2019年2月21日最后一次庭审结束时,首席仲裁员都未征询过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亦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47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仲裁结果采信仲裁庭少数人意见

 

(2017)冀08民特86号

 

法院认为:在审查中,本院发现仲裁结果采信了仲裁庭合议时少数人的意见,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对该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5.仲裁庭评议意见与结果不一致

 

(2019)浙02民特81号

 

法院认为:该仲裁案仲裁庭于2018年12月26日进行了最后一次评议,根据首席仲裁员及仲裁庭其他成员反映,宁波仲裁委员会主任参与了该次评议并对案件处理发表了意见。评议笔录记载了仲裁庭成员各自发表的意见、评议结果以及对评议结果的意见。针对工期延误损失如何计算问题,仲裁庭三位仲裁员发表了不同的意见,评议笔录记载的评议结果与三位仲裁员发表的意见均不一致,三位仲裁员均在评议结果之下即评议笔录尾部签名。(2017)甬仲字第6号裁决书主文与该次评议结果一致。(2017)甬仲字第6号案件首席仲裁员称评议笔录的仲裁结果与三位仲裁员在合议时发表的仲裁意见不一致,但其在该笔录上签名并依据该仲裁结果拟写了最终裁决书稿的行为,与仲裁庭独立裁决的制度不相符,相关仲裁员的履职行为不规范。本案仲裁裁决的形成不符合仲裁委的仲裁规则,亦有违仲裁庭独立裁决制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属于程序违法。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53条

 

6.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及裁决理由

 

(2018)皖16民特1号

 

法院认为:《仲裁法》仲裁程序章节中第54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亳州仲裁委员会(2015)亳仲裁字第60号裁决书未写明争议事实、裁决理由,非当事人已经协议不愿写明。故该裁决应属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情形,对金陵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54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7.仲裁庭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未征得当事人同意

 

(2021)豫15民特7号

 

法院认为:仲裁庭将两案合并审理,未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属程序违法。将拟撤销仲裁裁决意见,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复核回复为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撤销理由如下:……2.仲裁庭将两个案件合并审理,未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程序违法。

 

8.当事人协议已约定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依照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20)浙01民特20号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了三人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明显排除了原《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所包含的简易仲裁程序的适用,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即使(原)《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76条明确的简易程序适用于不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的争议标的(《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0版)》第82条已将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标准修改为“案件争议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且本案争议未超过六十万元人民币,杭州仲裁委员会仍然应该尊重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适用非简易程序审理相关仲裁争议。杭州仲裁委员会在未征得金宣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发送《应裁通知书(简易程序)》,要求金宣公司与谷某风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违反了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所作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案涉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第1款

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9.仲裁庭未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20)粤01民特1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潘某颐所提意见以及仲裁庭审笔录记载,其在首次开庭前已书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管辖权异议提出的形式、时间均符合上述(原)《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但仲裁庭并未对该申请作出处理,亦未在裁决书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处理,违反上述《仲裁规则》第13条的规定,应属程序违法。

 

案涉仲裁规则:《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1年版)》第17条 对仲裁管辖权的异议

(一)当事人因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其他问题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约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当事人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视为承认本会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当事人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请求并已作出决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同时向本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申请书副本和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四)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本会认为通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决定的,可以授权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仲裁庭的决定可以在仲裁程序中单独作出,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作出。

(五)本会依据表面证据作出对案件有管辖权的决定,不影响仲裁庭组成后根据审理过程中查明的事实或者证据重新作出与原决定不一致的管辖权决定。

(六)当事人向本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会或者本会授权的仲裁庭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应当驳回仲裁申请。

 

10.当事人提出反诉申请且需鉴定,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而未适用

 

(2019)皖11民特26号

 

申请人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不应适用简易程序,本案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申请,而且还需鉴定,案情复杂,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由一人独任审判。

法院认为: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11.标的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未适用

 

(2017)冀08民特93号

 

法院认为:本案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的标的为148,773.81元,争议标的较大,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在承德仲裁委员会采用简易仲裁程序审理时,被申请人新合作房地产公司书面提出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意见,仲裁委员会仍采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方式进行审理,该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案仲裁庭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12.属于辖区内类案较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未适用

 

(2020)吉02民特16号【22个系列案件】

 

法院认为: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对于已经不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否则将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第一,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的争议较大。第二,因无法找到银昊公司,吉林仲裁委员会两次进行公告送达,不符合简易程序快裁快结的特点。第三,吉林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规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到期后,银昊公司不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提出转为普通程序的申请,但吉林仲裁委员会未予同意。第四,吉林仲裁委员会已经认识到案情疑难复杂,独任仲裁员李某请求延长审理期限3个月,吉林仲裁委员会副主任赵某批准。第五,本案存在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首先,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并非必须适用简易程序。尤其对于那些在辖区内类似案件较多,需要统一裁量标准的案件,即便案情简单,也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属于系列案件之一,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且一方当事人信访,矛盾激烈,社会影响较大,如处理不慎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其次,本案从受理到裁决长达17个月,周期较长,宜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吉林仲裁委员会视上述情形于不顾,强行适用简易程序仲裁不当,属程序违法。

 

三、送达程序问题


1.仲裁庭在邮件被退回但未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即采用公告送达

 

(2019)鲁08民特18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工行城区支行明知苏某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手机联络号码,而未向仲裁庭提供。同时,本案受送达人并非下落不明,申请人苏某一直在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长期居住,济宁仲裁委在邮件被退回后未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即采用公告送达,违反了仲裁规则,损害了申请人苏某在涉案仲裁中提出抗辩的权利,对涉案仲裁的正确裁决造成影响。综上,被申请人工行城区支行向仲裁庭隐瞒了涉案重要证据,济宁仲裁委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定程序。

 

2.合同纠纷证据中有约定签收地址,仲裁庭仅送往户籍地导致未有效送达

 

(2019)浙02民特138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租赁厂房腾退纠纷,吴某胜租住地与浙星公司在同一幢楼内,浙星公司寄送的催款函亦寄往吴某胜租住厂房地址并被成功签收,然宁波仲裁委舍近求远,以吴某胜户籍地为送达地址,第一次寄送的文书虽显示“已签收”,但没有证据表明由吴某胜本人签收。宁波仲裁委此后的各次送达继续以该户籍地为送达地址,均无人签收,故本案送达不符合《宁波仲裁委仲裁规则》第97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也不适用《宁波仲裁委仲裁规则》第97条第3款的规定,即不能将后续相关法律文书继续往该地址邮寄被拒收的行为视为有效送达。

 

案涉仲裁规则:《宁波仲裁委仲裁规则》第97条【送达】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有关仲裁的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以当面送达或以邮寄、专递、传真、电传、电报或本委办公室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给当事人。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本委办公室以邮寄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手段向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仲裁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投递的,即视为送达。

本委将仲裁文书第一次以上述邮寄方式送达当事人成功的,在之后的程序中邮寄同一地址无人签收或者拒绝签收的,即视为送达。

留置送达的,以送达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视为送达,以签名或者盖章日期为送达日期;也可以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见证人是指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或者公证人员等。

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3.邮件显示被他人签收,无证据证明当事人收到仲裁开庭通知等文书

 

(2019)鲁10民特4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威海仲裁委员会虽向周某军邮寄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等文书,但邮件未被送至周某军的住所地,而被他人签收,现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军本人收到了威海仲裁委员会开庭的书面通知,威海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案涉法条:

1.《仲裁法》第25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仲裁法》第4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3.《仲裁法》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当事人明知对方未提供送达信息,仲裁庭亦未合理审查即公告送达

 

(2019)闽05民特64号

 

法院认为:在泉州仲裁委员会〔2016〕泉仲字3322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陈某明、陈某忠对于黄某琛现居住地址以及其在该案中曾委托律师参与仲裁的事实是明知的,其在申请撤诉后,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重新向泉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未将上述情况告知泉州仲裁委员会,导致泉州仲裁委员会以EMS快递方式向黄某琛户籍所在地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因未被签收退回。泉州仲裁委员会在未向陈某明、陈某忠了解其它送达途径、未采取其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行送达情况下,以黄某琛下落不明为由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并作出缺席裁决,程序明显不当。

 

5.仲裁申请人疏于履行查询义务,未能向仲裁庭提供被申请人有效送达地址

 

(2020)沪74民特43号

 

法院认为:根据《自贸区仲裁规则》,在此情况下,赵某应履行合理查询义务,查询其他有效送达地址。经查,受送达人沈某福的居住地址为“对公”信息,律师持律师证及律所介绍信即可查询。赵某代理人在能够较为方便地获取受送达人居住地址的情况下,疏于履行查询义务,未能向仲裁庭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导致沈某福不能到庭参加仲裁,可能影响仲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属于我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四、授权委托问题


1.仲裁庭未审查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2017)吉05民初129号

 

法院认为:2017年4月,通化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曹某刚的仲裁申请并作出仲裁时,林某并非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未向该仲裁委出具申请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者授权委托书,故能够认定通化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本案申请人通化市日发制衣有限公司的这一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的签署非“委托“人签字

 

(2019)青01民特14号

 

法院认为:本案仲裁期间,仲裁被申请人仇某雄、石某众并未亲自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法律工作者王某祥代理仲裁,仲裁庭在未向仇某雄、石某众合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缺席审理、调解并制作仲裁调解书,剥夺了仲裁案件当事人仇某雄、石某众合法的抗辩权利,违反了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本案仲裁裁决存在“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应予撤销。

 

3.未提交申请即更换代理人且仲裁委未予审查

 

(2019)鲁08民特36号

 

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过程中,艾华物业向济宁仲裁委提交的委托书证明,艾华物业委托两名律师李某光、盛某光作为仲裁代理人外,又委托公司工作人员时某栋以职工身份作为仲裁代理人参加仲裁庭审,其并未依规定提交书面变更或解除仲裁代理人的申请。因此,济宁仲裁委未依法审查艾华物业委托代理人情况,违反了原《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2条之规定。

 

案涉仲裁规则:

原《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2条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仲裁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仲裁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有效通讯方式(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委托事项、代理权限。仲裁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请求、代收法律文书,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仲裁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含代收法律文书的,授权委托书还应载明仲裁代理人的住所、邮政编码。

仲裁代理人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的,当事人应书面通知本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22年版)》第25条 仲裁代理人

(一)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人至两人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二)当事人委托仲裁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当向本会提交载明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仲裁代理人的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者被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供相关文件。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因此受到影响。

 

4.未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2018)黔01民特16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贵阳仲裁委认定蒋某彬系顺兴公司仲裁代理人,但其授权委托书系仲裁申请人饶某梅提交,作出日期在申请仲裁之前,且该授权委托书并没有明确委托事项为仲裁代理,也没有进行特别授权,蒋某彬自己亦未另行提交顺兴公司向贵阳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委托授权证明,贵阳仲裁委员会未审查蒋某彬的代理权限即作出裁决,违反了原《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5条的规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案涉仲裁规则:

原《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5条 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仲裁。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选定仲裁员、进行和解、请求调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律师担任仲裁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

 

《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88条 代理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仲裁。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前款规定中的近亲属,是指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均可以接受委托,担任仲裁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提起、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反请求、选定仲裁员、进行和解、请求调解,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仲裁代理人除根据上述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向本会提交相关身份关系证明材料。

代理人作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仲裁庭有权对其陈述和证据不予采信,代理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持加盖伪造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参加仲裁活动

 

(2018)黑08民特4号

 

法院认为:刘某使用的公章经司法鉴定确认并非麦克玛尼公司公章,刘某持无效的授权委托书参加仲裁活动,违反了《仲裁法》第29之规定的仲裁程序。

 

案涉法条:《仲裁法》第29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