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的困境与对策

□ 梁宇菲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途径的民间借贷成为个人和小微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涉网络借贷平台的民间借贷纠纷逐年增加。因互联网仲裁便捷高效,网络借贷平台大多通过网络仲裁方式批量申请仲裁,该类执行案件近年来也一直呈攀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分别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对网络借贷“先予仲裁”和仲裁程序违法等问题予以规范。但随着对网络借贷金融监管力度加大,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执行审查出现了新的问题,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特点


    1.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程序全流程网上进行。网络仲裁将仲裁程序由线下搬到线上,把仲裁工作与信息化技术充分融合,打造了一个更加快捷的解纠模式。如今,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申请、受理、答辩、选任仲裁庭组成人员、证据交换、质证、认证、审理等工作,乃至仲裁裁决的作出、送达等工作,均实现了线上进行。


    2.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多为涉众型案件。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交易中负责撮合出借方和借款方达成交易,本身并不参与借贷法律关系。但由于网络借贷具有借贷资金金额小、出借人和借款人数量多等特点,为节约资金回收成本,出借人与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出现或可能出现逾期还款等行为的,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平台,由平台对借款人进行追索,申请仲裁。在这一前提下,网络借贷平台批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在仲裁裁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批量申请强制执行,造成人民法院首次执行案件大量增加。


    3.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具有特殊性。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出借人作为申请执行人;二是网络借贷平台作为申请执行人;三是保证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即出借人与借款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签订借款协议,并由第三方公司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直接向实际借款人行使追偿权;四是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即出借人、网络借贷平台、保证人在申请执行前将债权转让的,依现行法律规定受让人可以作为申请主体。


    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的被执行人则以自然人为主,但常常存在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问题。仲裁机构在网络仲裁过程中主要利用电子邮箱、手机短信等方式实行电子送达,网络借贷平台一般不掌握被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信息。因此,取得仲裁裁决的权利人向被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常出现执行法院无法通知被执行人的情况,致使案件执行陷入困境,甚至被迫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二、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的困境


    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追求效率,实行批量处理,存在一定的程序瑕疵,加大了后续执行审查的难度。


    1.仲裁程序的瑕疵造成仲裁裁决欠缺执行力。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主要存在两方面的瑕疵:


    一是送达不规范。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文件往往通过电子邮箱或被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只要显示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但这种做法不能保证被申请人能够实际接收,即使邮箱或短信显示发送成功,被申请人也不一定能看到。如某中院受理的52起涉众型民间借贷网络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中,多数被执行人的电话是空号,少数被执行人的电话虽然能打通但一直无人接听。这种电子送达的方式不能保证被申请人参加仲裁活动,缺席仲裁概率极大,被申请人对仲裁裁决结果很难知晓,进而导致缺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仲裁裁决效力产生质疑。


    二是仲裁庭的组成和回避程序存在瑕疵。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中,多数被申请人存在缺席仲裁庭审理的情况。如果其中仲裁程序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也没有机会提出回避申请,致使仲裁庭组成违法或仲裁程序违法的问题不能及时被纠正,甚至一直延续到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中。


    2.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对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疏于审理。因网络借贷行为具有借贷双方主体均不确定性、反复性、经营性等特征,无论是出借人、保证人、网络借贷平台还是债权受让人申请执行,均要面对法院对出借人、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具有经营网络借贷资质、是否违反金融监管规定的审查。但在民间借贷网络仲裁案件的仲裁程序中,对借贷行为是否违反监管规定因被申请人缺席一般不予审查,导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