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永红:邻里纠纷中的法理情——对樱桃树枝引发商洛7死2伤血案的反思

01 案例:樱桃树枝引发的血案
据陕西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通报,20221171620分许,商洛市商州区夜村镇夜村社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良(男,56岁,夜村镇夜村社区一组人)因邻里纠纷行凶,致7人死亡、2人受伤,后王某良跳河自杀,其尸体已打捞并确认。
凤凰Times等媒体披露,嫌疑人是本分老实人,事发起因为邻居李某良家樱桃树枝过界,影响王某良的三轮车出行。在李某良拒绝修枝情况下,王某良自行修枝,被李某良妻子一夜辱骂。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至派出所调解,双方虽无损失,但李某良家索赔2万元。
有一些村民“拉偏架”作证,王某良很生气。派出所裁决王某良向李某良赔偿1000元,王某良觉得自己受到了欺负,先是用斧头杀死了李某良的父母、妻子、儿媳,此后又杀死了当初“拉偏架”的其他几人,作案工具为长斧头,砍杀过程历时50分钟。
案件有关信息公布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有的人谴责王某良冲动行事,有的人谴责李某良得寸进尺,有的人谴责作证者自作自受。笔者是陕西商洛人,也是一名律师,现以凤凰Times等报道为材料,分析樱桃树枝血案背后的法理、道理、情理,探究血案中值得我们反思的教训。

02 法理:相邻权纠纷处理的四项原则
李某良家的樱桃树树枝影响到王某良的出行方便,本质上属于民法上的相邻关系问题。《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从文义解释看,“有利生产”在“方便生活”之前。
根据多位村民的说法,王某良是家里的顶梁柱,经常开着一辆“时风三轮车”在312国道上穿行,平时给人拉货,赚点钱。但李某良家的樱桃树长到了路上,枝条压得很低,王某良开三轮车过来过去不方便。由此可见,李某良家的樱桃树已经严重影响到王某良的正常生产问题了。
王某良曾向邻居提议将树枝收拾一下,但李某良家不同意,还骂道“我家的树关你啥事?”李某良认为樱桃树即便长到大路上,邻居也无权干涉,这是李某良个人在法律认识层面的错误。当王某良采取砍枝以排除妨害的措施后,派出所却裁决王某良向对方赔偿1000元,这是派出所民警在法律认识层面的错误。
这些年来基层矛盾纠纷多与相邻权有关,或是因为一棵老树,或是因为一条水渠。尤其是在建房时,因为影响采光、屋檐滴水等问题屡屡爆发肢体冲突,有的甚至酿成命案。但其实往往有一方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法律认识有严重错误,面对村组干部调解时胡搅蛮缠,把法律规定当做了耳边风。


03 情理:邻里纠纷处理往往会考虑情面
李某良的妻子在发现王某良砍掉樱桃树枝后,“骂了王某良家一整夜”,“骂得难听得很”。第二天王某良出门时,李某良的妻子碰到,其再次用更难听的语言当面辱骂了王某良。于是,王某良李某良的家人发生了推搡,但好在双方当时并没有损伤。
乡村人际关系往来互动较多,凡事讲几分薄面。无论大小红白喜事,能到场行个人情,主家都会觉得面子上有光。但假如有人当着村里人的面,指名道姓辱骂无休止,则无异于毁伤他人的颜面。被辱骂的一方如果忍气吞声,则会助长对方的气势,甚至被村里人视为窝囊废。
李某良妻子彻夜不休的辱骂行为,置邻里情情于不顾,使得邻里纠纷的调解难度增大。其实,在处理邻里纠纷时,人情面子往往占了很大的因素,当事人一般都会考虑亲情、乡情、人情,愿意妥协退让吃一点亏了事。即便受害人受了重伤,往往也不申请伤残鉴定,不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全额索赔。
我的老家有人修房,自家亲戚作为工人前来干活,未曾料到机械故障人被砸伤当场死亡。村镇干部曾到场协商,法律规定当然也会谈到,但经过几轮谈判,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数额远不到法律规定的一半。这其中人情面子等因素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04 道理:邻里纠纷处理依然要讲公平正义
樱桃树枝被砍后,李某良妻子索赔2万元。在派出所调解时,村里的几位证人均向着李某良家说话派出所的民警认为双方都有错,认为索赔2万元没有依据,最终裁决王某良赔偿李某良经济损失1000元,但王某良不认同这个裁决结果。
王某良之所以不认可该处理结果,最主要是觉得派出所的处理没有道理。而在一般老百姓眼中,所谓的道理就是公平合理。暂且先抛开法律是否有规定,法律如何规定不谈,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即便不说赔偿2万元,赔偿1000元的道理在哪里?
李某良家的樱桃树枝影响通行在先,王某良提出的收拾树枝的要求不被理会,迫于无奈王某良自行砍除树枝却遭到了彻夜辱骂和巨额索赔,从一般老百姓眼中而言,李某良家有错在先,彻夜辱骂再错,巨额索赔三错,早已经失去了道义人心,其诉求根本站不住脚。
村组干部调解也罢,镇派出所调解也好,说到底都要讲究一个理字,法条可以讲,情面也可以给,但是非黑白的道理要讲清。那种各打五十大板,一句“双方都有错”,往往是稀泥抹光墙,无法从道理上让人信服,调解结果也难以得到全面的落实。


05 怨气:邻里纠纷处理应注意疏导情绪
樱桃树枝被砍后,双方都气不过尤其是证人“拉偏架”后,王某良“很气愤,觉得那些人都是坏人”。有村民分析“可能是长年累月积攒出的仇恨……其他人(遇难者)也都是跟他(王某良)有过过节的。
邻里纠纷发生后,起初一般都愿意调解。但调解时说话不能拱火,而是要让双方先把窝在肚子里的怨气先给放了。有的调解员很注意细节,当事人来了先给倒一杯热茶,发一支烟,任由当事人絮叨絮叨,调解员只是偶尔插两句话。当事人把一肚子苦水倒完,才能算是进入到说调解的环节。
如果当事人的怨气无法释放,又得不到法理、情理方面的回应,则非常容易钻入牛角尖,越来越想不通,则怨气不断淤积,就像一个氢气球般越来越大,等受到了某种刺激,突破了自身的忍耐极限,则必然会发生爆炸,届时不但伤害到自己,也会伤害到别人。
王某良的道路通行权受到影响,本身就窝了一肚子气,被“彻夜辱骂”后,更是气上加气。派出所调查时,村民们“拉偏架”作证,王某良的气更是不打一处来。派出所裁决自己赔1000元后,王某良本可以再行提出异议或诉讼,但彼时的他觉得自己颜面尽失、申冤无望,最终积怨成怒,爆发了血案。

06 制度: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应有敏锐预警
王某良的小名叫“葫芦”,妻子患有小儿麻痹症,腿脚不便。夫妻俩有两个女儿,一个已经出嫁,一个还在上学。村里人对王某良的评价是“人本来就老实本分,一直都比较安守本分,没有做过什么不好的事情。”对于血案的发生,很多人表示没想到。
但事实上,血案的发生已有一定的征兆。王某良被李某良妻子“彻夜辱骂”,而且骂的很难听。此时此刻,作为第一线的村组干部、派出所民警应该就此保持高度警惕,毕竟“彻夜辱骂”这样的做法已很少见,而且特别容易伤人颜面,引发潜在的肢体冲突。
这几年,全国都在大力推广“枫桥经验”,出台了各种各样的制度。枫桥经验正在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樱桃树枝纠纷引发了肢体冲突,在村组干部未能妥善处理的情况下,最终到了镇派出所处理的层面,可以说已经不算是小事了。
枫桥经验要求把社会治理的着眼点放到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端控制、前期处置上来,提高预测预警预防能力。各地都有调解制度和维稳名单,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则力有不逮,如果村组干部、派出所民警并未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释明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方面有不足,则小纠纷就可能酿成大血案。


07 历史:邻里纠纷处理应引导双方相互谦让
几个月前,我曾到渭南市蒲城县办案,发现该县有一条巷子的墙角下方,镶嵌着一块被涂了油漆的长方形界石,上有清朝时期刻下的两列字“墙外余地三尺,栽树五株”,此地正是蒲城人王鼎故居。据说,王鼎在京为官时,邻居因宅基地与王鼎的家人发生纠纷。家人写信告诉王鼎,希望他能帮忙。
王鼎看到信后,将明代诗人林翰的《戒子弟》诗稍加修改寄给家人:千里捎书为一墙,让他几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依然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王鼎的家人看到这封信,立马明白了他的意思,主动向西让出三尺。邻居见此甚为佩服,也主动向东让出三尺。后来这条巷子便被称为达仁巷
在邻里纠纷的调解过程中,一定要引导当事人向前看,想想自己的亲人子女,不要与人争一时的高低。现在的乡村,许多子女或在外创业,或在外求学,慢慢地已在城市安家落户,乡村老房屋檐的滴水多一尺少一分已不是特别重要,更重要的子女金榜提名,事业有成。
今年初我曾处理过一起因老核桃树引起的邻里纠纷,起因是核桃树压住了邻居屋瓦,但两家素有历史积怨,协商屡次无结果。后来,我出面邀请两家人喝酒,没有谈什么《民法典》,十余杯白酒下肚,纠纷就解决了。在生产队长见证下,最终核桃树被整个放倒。

08 反思:樱桃树枝血案的几种假设
假如李某良知晓基本的法律原则。如果李某良家知晓邻居有通行权,自己理应承担相应的排除妨害的责任,则在王某良提出异议后,李某良不应以“我家的树关你啥事”为由再胡搅蛮缠,而应主动砍掉影响邻居通行的树枝,或同意邻居自行砍掉影响通行的树枝,则纠纷就此自行化解。
假如村民劝架或作证时晓之以情。如果村民在劝架或作证时,能够从道义、情义等出发,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不偏不倚地进行客观陈述,从情理上对李某良进行规劝,对王某良进行安慰,则双方可能就此达成相互谅解,证人或可避免被视为“坏人”而遭到砍杀。
假如派出所裁决时能够秉公执法。如果双方在发生肢体冲突,闹到派出所以后,民警见各自并无身体损伤,则应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对李某良妻子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必要求王某良进行赔偿,则双方均罢诉息访,樱桃树纠纷到此亦可到此划上句号。
假如王某良认为救济途径仍有效。如果王某良对赔偿1000元的裁决不服,知晓自己还可以提起异议或诉讼,知晓自己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且认为这些救济途径或许还能起一些作用,而不是纯粹只是走个程序或形式,则王某良未必一定选择共同毁灭。
血案已然发生,过往自难假设嫌疑人王某良跳河自杀后,官方通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仅个别媒体有零星报道,更多的事实已经无从查证。从政策研究角度而言,我们希望如此血案不应以嫌疑人死亡为终结,而应详细调查事件原委,反思其中的教训或不足,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樱桃春天会再开,但树下人却已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