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于没有律师资格的人是否可以以公司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公司参加诉讼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答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能够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工作人员。这意味着,没有律师资格的人,如果他们是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有资格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

在许多公司中,法律部(或法务部)是常见的设置,也有公司任命了专职的法务工作人员。这些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如果代理公司参加诉讼,只需公司出具委托代理手续,即可作为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成为诉讼代理人。这样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公司对法律事务的重视。

然而,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对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代理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作为被代理人的公司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该法律顾问确实是其公司的工作人员。这通常包括提供法律顾问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社保关系证明。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法律顾问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确认其代理公司参加诉讼的合法性。

需要注意的是,那些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即使他们持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也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他们不属于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被代理人的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该法律顾问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此外,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需要提交至少一项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证据,包括缴纳社保记录凭证、领取工资凭证或其他相关证据。这进一步强调了证明法律顾问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