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法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点条款合规审查指引和建议

原创公司财税业务部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2025年05月08日 17:47陕西




一、引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印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或示范文本)。

《施工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通用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以下简称:专用合同)三部分组成。合同协议书是对工程的简介及施工核心内容的概述,通用合同条款是对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专用合同条款则是对通用合同内容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特别约定。


二、审查原则


(一)注意审查通用条款是否完整

通常情况下,合同签订主体不会对通用条款内容进行调整。但实践中,鉴于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条款相关联,且在专用条款未进行明确约定时,需要参照通用条款内容进行处理;在特殊情况下,存在合同主体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的情形,建议在进行合同审查时,注意核对通用条款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避免因忽视对该部分的审查而影响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此外,为规避合同主体擅自更改通用条款的,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通用条款使用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任何不一致的均执行示范文本内容”。


(二)注意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的衔接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细化、完善,合同主体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协商对专用条款进行补充约定。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主体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完善,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与通用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4.如通用条款中内容不符合商务实际,可在专用条款“其他条款”中予以明确不适用对应的通用条款


三、审查指引和建议


(一)工程内容与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内容与工程承包范围是界定承包人施工范围,进行合同计价、工程款结算的重要条款。实践中,存在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内容及工程承包范围简化的约定,例如“详见招标文件”或“详见施工图纸”,在项目并未进行招投标或并未确定施工图纸时,或使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后续施工范围及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审查指引:

1.注意区分工程内容和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与工程承包范围在《施工合同》填写上存在差异,不应笼统带过。工程内容条款主要系描述工程状况的基本内容,例如,工程规模(建筑面积)、建设指标(层高)、结构特征(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等。工程承包范围是指承包人承包的施工范围和内容,具体根据招投标文件或者施工图纸确定承包范围填写。比如应涵盖的分部分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此外,工程承包范围亦可细化至采暖、电气、消防、管道、道路、围墙、大门等。

2.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承包人的承包范围、施工界面及内容等,避免对施工范围产生争议,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如以施工图纸为准,应将施工图纸列为合同附件,保障合同条款的关联性。

(二)施工工期

通常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大,周期长,工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因此,工期需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示范文本中明确双方可以对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及总工期天数进行约定。然,实践中,合同主体通常关注总工期而忽视对开工、竣工时间的约定,导致后续对开工、竣工时间产生争议,进而难以界定是否存在工期逾期,以及工期逾期的责任主体。


审查指引:

1.审查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总工期是否约定完善(例如:以发包人出具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日期作为实际开工日)。同时,注意计时单位(日历天或工作日)保持统一。

2.审查工期延误情形是否全面:《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10.6条(变更)、第5.3.2、5.3.3条(监理原因)、第7.5.1条(发包人原因)、第17条(不可抗力)等部分规定了工期可以进行调整的特殊情形。发包人应审查通用条款中的工期延误情况是否适用,可在专用条款中限定仅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设计变更、不可抗力)工期予以顺延,其余情形下,工期均不顺延。

承包人应审查工期延误情形是否全面,是否需要增加工期顺延情形。例如:施工现场出现停水或停电超过【48】小时的,工期予以顺延。

3.审查工期顺延流程是否清晰:可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出现工期顺延情形时,各方如何进行签认(例如:出现工期顺延情形的,承包人应当向监理、发包人进行书面申请,明确顺延的事项、顺延的天数,监理、发包人应当在7日内审核并给予答复。

(三)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常见的计价方式包括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成本加酬金等。

固定总价通常适用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基本确定、除特殊事项外不发生调整,该计价方式在施工内容发生变更、中途退场等情形下易引发计量计价争议。

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通常适用于紧急抢险、救灾及施工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成本难以控制,对于发包人风险较大。

固定单价通常适用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按照承包人的实际施工量据实结算,该计价方法较为科学、公平,争议较小,是实践中常见的计价方式。


审查指引:

合同计价方式将直接影响价款结算,如约定不明,或影响最终结算,进而发生工程款争议。

1.审查应关注计价方式是否进行明确: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如双方约定固定计价方式的,应审查合同价款的组成,固定单价是否明确。

2.审查价格调整机制是否清晰:在专用条款第11、12条明确合同价款因人、材、机等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价以及价格调整的方式,风险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工程计量与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四)竣工验收及结算

竣工验收及结算条款通常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方式、结算审批流程、结算时间等。需注意的是,对于发包人而言,除工程的实体验收外,验收、结算资料也至关重要,实践中,经常出现因竣工验收资料交接不及时、不完整而影响后续行政审批程序的情形。


审查指引:

1.需注意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验收的时间、期限,结算审批流程(如:监理审核后报送发包人),竣工验收、结算资料的具体内容、形式、份数,避免因约定不清影响竣工验收。

2.需审查是否适用通用条款中的默示条款(如:第14.2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如不适用,建议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不适用通用条款第14.2条规定”。

(五)工程款支付节点、方式

实践中,工程款的支付节点通常约定为按月或按形象进度支付。按月支付通常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再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按形象进度即约定按照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审查指引:

1.审查中应关注支付节点是否合理,具备实操性。此外,《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因此政府、大型国有企业应当注意审查预付款、进度款比例,避免内部审计风险。

2.如款项支付进度远超实际完工情况的,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应的履约保证(通用条款12.2.2条)。

3.因部分工程款数额较大,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将不局限于银行转账,或为非现金形式,需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如工程款采用非现金支付的,应当明确支付方式(商业汇票)及或存费用(贴息、保理费用等)的承担主体。同时,可明确承包人应准备的各项付款文件(付款申请、发票)。


(六)变更条款

对于需要变更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事先约定变更申请和审批流程、变更价款的结算规则等。


审查指引:

1.注意完善对变更情形、审批流程的约定,如发生设计变更等情形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施工范围变更,但双方应当对变更后的工期(工期顺延天数)、价款结算(价格调整方式)等进行明确。

2.注意审查指定人员(如:项目经理)的签字权限及印章(资料专用章是否有效)使用规范,避免因项目管理混乱出现擅自变更、签认情形。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督促发包人、承包人履约的重要条款。


审查指引:

1.对于发包人而言,应重点审查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拖欠民工工资、违法分包、转包、资质问题等情形下,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计算基数、比例)。

2.对于承包人而言,应重点审查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审核结算资料、未按时返还质量保证金等情形下,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计算基数、比例)。

3.出现严重违约的,可给予守约方单方解除权(如:工期/工程款支付延误超过90日,发包人/承包人享有解除权)。

(八)争议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审查指引:

需审查《施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违反专属管辖;其次,发包人与承包人也可约定仲裁条款以排除法院的专属管辖,但应明确仲裁机构名称,确保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四、结语   

《施工合同》作为规范发包人、承包人权利义务的保障书,是维护工程建设秩序的重要工具,其核心条款的审查不仅是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环节,更是保障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合同各方权益的基础。合同主体应通过对工程范围、价款支付、工期质量、变更索赔等重点条款的审查,细化、完善合同内容,避免因条款模糊或权责失衡引发争议,为施工活动的高质量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严乐(合伙人)樊欣宜(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