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调解正式写入法律
2025年5月20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商事调解、仲裁等相关机构和法律咨询专家,参与涉及民营经济组织纠纷的化解,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这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和推行,旨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为民营企业提供更高效、快捷、低成本的维权途径。
商事调解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呈现制度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从国际层面来看:《新加坡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创设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直接执行机制,构建了“调解协议=可执行文书”的法律通道,截至2024年6月已有58个签署国,其核心主要是突破了直接执行机制。传统执行机制要求调解协议需通过诉讼、仲裁或公证转化为可执行法律文书,而《公约》允许当事人直接向成员国主管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无需额外程序。我国于2019年8月作为首批签约方签署了公约。从国内层面来看: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实施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文件中第一次将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并列。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提出,“支持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按照市场化运作,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指导,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联动工作体系。”2021年10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提出,“根据当事人需求,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在2023年全国调解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陈文清讲话指出:“商事调解是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端化解方式,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商事调解特点和规律的研究,学习借鉴国际社会在商事调解方面的有益经验做法,加强商事调解顶层设计和制度供给,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2025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规定》提出“支持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参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鼓励通过多元化途径化解争端。”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内抑或国际层面,均对商事调解投入越来越多的关注。国家、最高院、司法部等先后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一系列制度文件均对商事调解参与多元化解纠纷予以明确。商事调解与仲裁、诉讼一样,都是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属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事调解旨在提供一个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纠纷化解途径,满足不同主体化解商事纠纷的诉求,已成为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企业和机构之间的商事往来日益频繁,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多,传统的诉讼方式在解决商事纠纷时,存在解纷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难以充分满足商事纠纷的解纷需要。在此背景下,一些发达地区成立专业的商事调解机构来解决商事纠纷。
(一)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该中心成立于2011年1月8日,专设了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房地产、能源及环保、金融、国际贸易六个专业委员会。还率先在德国慕尼黑、日本东京、西班牙马德里等地建立海外法律服务站,并打通了“调解 + 司法确认、调解 + 仲裁、调解 + 公证”等多元渠道,保证了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特斯拉、拼多多等企业通过调解解决供应链纠纷,个案最高标的额达5亿元。
(二)北京国际商事调解中心。2024年6月3日,北京国际商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设立北京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助力企业高效化解商事纠纷,推动北京打造国际一流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同年12月13日,中国贸促会北京调解中心揭牌亮相,和北京国际商会国际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一起为中外企业提供服务建立商事调解司法确认绿色通道。
(三)潍坊市商事调解中心。该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于2021年9月成立的专业商事调解机构,主要受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买卖、租赁、保险、借贷、投资、股权、房地产、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运输、海商等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服务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该中心主动与市中院、潍坊仲裁委衔接在潍坊的12个县市区法院,实现调解案件的整体承接,作为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接受法院委派调解诉讼案件,为法院把纠纷化解在诉前引入专业力量。
与此同时,深圳市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天津市出台的《天津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安徽省修订的《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河南省出台的《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均以立法形式明确提出了商事调解参与纠纷化解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国多地也以不同形式成立了商事调解机构。
(四)中卫市多元解纷商事调解中心。按照全国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司法厅工作要求,为拓宽我市多元化解纠纷渠道,在市民政局的支持下、市司法局的指导下,我市于2024年1月设立了中卫市多元解纷商事调解中心。该中心自成立以来,培训聘任专职调解员1人,兼职调解员32人,特邀调解员21人,制定了调解员聘任及考核办法、收费标准、管理章程等日常制度,保障了调解工作顺利开展。截至2025年2月底,调解成功案件91件,涉及标的额1.25亿元。
我国商事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仍面临诸多困境和挑战,这些问题涉及制度、实践、认知等多个层面,制约了商事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比如:商事调解协议不具有直接执行力是商事调解效果大打折扣的核心原因。世界各国通常采用两种方式支持调解协议的执行。一种是直接赋予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如:《新加坡公约》赋予了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另一种方式是经过法院或仲裁确认即可获得强制执行效力。虽然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但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对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标准不统一,影响执行效率。以中卫市商事调解中心为例,因宣传不到位,导致社会各界对商事调解存在不了解,不认可或者认识有偏差等问题,很多当事人和企业仍习惯于传统的诉讼方式来解决争议,限制了商事调解发挥实质作用。同时,法院个别人员对最高院多元化解纠纷文件选择性执行,排斥、贬低商事调解,对商事调解不确认、不执行制约了我市商事调解工作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市司法局将持续加大对商事调解的宣传,将调解优先理念深入商事主体,主动对接人民法院,争取商事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更有司法保障,不断指导商事调解中心积极开展工作,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为持续优化中卫市营商环境贡献商事调解力量。
▌本文来源:法治中卫
编辑:李文鑫
审核: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