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日申请人商南县XX饮食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罗XX签订了酒店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承包期限、承包金交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足额交纳第一年度承包金,拖欠15万元一直不交,且第二年承包金交纳期限已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仍无交费诚意。依照合同约定拖欠承包金三个月,申请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酒店经营权,被申请人应按合同总承包金的30%支付违约金。申请人为了避免自身损失的扩大,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与被申请人解除承包合同,收回被申请人承包的酒店及财产,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承包金1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75000元及本案的仲裁费用。仲裁委受理后就支付拖欠承包金,承包违约金作出申请人单项请求先行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申请人从“和谐”的角度出发再次作出承诺:被申请人若自动履行先行裁决,并支付第二年度承包金,申请人自愿放弃解除合同、收回酒店及财产、承担违约金及仲裁费用的请求。但被申请人仍然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故仲裁庭就申请人解除合同、收回酒店及财产的申请作出了终局裁决。

处理结果

简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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