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10日申请人石某与被申请人商洛**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定期保险合同,并附加住院医疗险。石某按照保险公司规定按时交纳了保险费,当时业务员口称只要办理了附加住院医疗险,任何一种疾病住院都可以承保。2007年12月石某发觉自己双足大拇指有疼痛感,于2008年3月份在西安交大一附院检查后,医生说需要做手术治疗。石某在手术前打电话就此情况向保险公司告知,保险公司答复把住院证、诊断证明、用药清单、结账发票等票据拿回来就可以赔付。出院后,被申请人却以石某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不赔偿。石某多次就赔偿事项与被申请人协商不成,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会申请仲裁。请求:1、赔付医疗费用6007.00元人民币;2、按照合同约定赔付延期付款违约金1500.00元。

处理结果

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引导当事人面对事实、正视证据,力求以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经过多次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9月24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于2008年9月26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住院医疗赔偿费3087.00元人民币。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简 评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共27天。双方当事人当即履行,石某从商洛**保险公司领到住院医疗赔偿费3087.00元。

本案标的虽然不大,但仲裁庭为了完美的解决纠纷,付出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和谐仲裁,这就是仲裁追求的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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