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的订立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签字生效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的约定执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其解决必然是围绕合同约定而不是其他,所以签订合同一定要慎重,最好的办法是结合自己的经营服务行为,从“商洛仲裁网”上选择下载所需要的合同文本,切忌从索求工程目的出发而盲目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付出难回报的结果,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西仲委商洛分会委员会近期用45天调解了一起装饰施工合同纠纷案,供当事人借鉴研究。

基本案情

申请人装饰工程队刘××于2006年9月从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分包了商洛市公路管理局1#、2#综合楼水电暖安装工程。2007年12月6日双方签订书面《施工劳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及单价、结算依据、结算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2008年8月申请人按期完成了全部的施工任务,当月被申请人即对申请人的施工工程进行了验收,经验收工程全部合格,到2009年4月申请人即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进行结算时双方对结算依据及工程面积产生分歧,申请人认为应以图纸面积计算,被申请人认为应以合同约定的结算依据结算,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西仲委商洛分会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76133.96元,并承担仲裁费用。

处理结果

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审理本案,仲裁庭认为此案合同订立中申请人比较盲从,且本身也存在一定责任,但施工工程事实确符合标准,而且图纸面积与实际施工面积有一定出入。为了使合理又实际的事实但不太符合约定的纠纷得以妥善处理,仲裁庭充分发挥“君子之争,和谐仲裁”的理念,积极引导当事人面对现实,以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经仲裁庭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7月13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务费40000.00元人民币;因维修、修补、楼层清理及其他零工产生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于双方调解协议签字之日起终止;仲裁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

简 评

该案被申请人于调解协议签字后当即履行,申请人刘××顺利领到劳务费40000.00元人民币,一再致谢仲裁商洛分会,被申请人也深表满意。但此案提醒人们,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慎重合法,不能草率对待。纠纷发生后,双方都应理智、人和,“退一步海阔天空”,以谋求和气生财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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