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含仲裁调解)应当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仲裁。"

二、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依法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合同、物权纠纷、产品质量、消费等民商事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确认合同效力。

三、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四、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六、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七、仲裁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及有关规定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22号文件的精神,仲裁法施行前订立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

九、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的,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收费与国内仲裁案件收费采用同一标准。

十、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十一、仲裁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规定仲裁庭组成后,应当在4个月内做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十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四、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仲裁法规定的可撤消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