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担、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期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1、 销售广告可以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邀请,但是记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高度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在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买房子面积"缩水"3%将难以解除合同  买房者都会担心一个问题--房屋面积缩水。民都明白3%的解除合同的界线。现实中,有些买房人不能接受这一误差比例,就要求与房产商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的司法解释,房子"缩水"3%将难以解除购房合同。 3、 房产商恶意违约欺诈将付沉重代价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房户无法以得房屋的,将担负惩罚性赔偿责任。 4、 到期不给办理房产证买房户可以申请赔偿损失  购买商品房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买房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请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5、"交钥匙"就算房屋的交付使用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交钥匙"就算交付使用。 6、商品房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购房合同要解除  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7、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不被轻易确认无效  将于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充分体现了促进商品房市场健康发展的精神,主张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8、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9、法院应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  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10、包销商也要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如果发生买房户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通知包销商也参加诉讼。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当事人可请求解除"按揭"贷款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规定。 (陕西益城律师事务所王洪主任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