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10日下午,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排除妨碍、健康权纠纷,因原告谢某在起诉前在当地司法所的调解下已与被告谢某某就该纠纷依法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全面履行,其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谢某与谢某某均系双峰县蛇形山镇龙潭村天竹组村民,2004年上半年,谢某及本组十余户村民与谢某某家协商后修建了一条经由谢某屋前通过的简易机耕道。2009年6月3日,谢某与其他村民铺路,遭谢某某母亲阻拦,6月6日,谢某某运输建筑材料,谢某与其兄又予以阻拦,谢某与谢某发生纠纷,经他人劝阻平息。在纠纷中,谢某的右腕关节受伤。2009年6月18日,谢某经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构成轻伤,休治时间为5个月,需3~4个月后才能鉴定伤残等级,继续治疗费限在7000元内使用。2009年7月14日,蛇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会同增桥责任区与龙潭江村民委员会对该纠纷进行调解,谢某与谢某某自愿达成协议,其自愿放弃对谢某某刑事责任的追究,双方医药费等费用互抵后由谢某某补偿其人民币5000元,谢某某将补偿款放司法所,交款后方可动工,待司法所8月24日现场察看协议履行情况后再支付给谢某,谢某今后的伤由本人负责治疗,与谢某某无关,谢某某建房进材料进出车辆,任何人不得阻拦,否则由过错方承担全部责任,另无其他异议。蛇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该纠纷时对谢某的各项损失进行了全面考虑。2009年10月9日,娄底市星光司法鉴定所对谢某进行了伤残鉴定,谢某之伤构成十级伤残。2009年11月18日,谢某到蛇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取了谢某某所交付的5000元。2009年12月11日,谢某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某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蛇形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时已对谢某在纠纷中所受的全部损失进行了全面考虑,谢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签订时其存在重大误解与该协议显失公平,该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此协议履行。同时,谢某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后又自愿领取了谢某某的5000元补偿款,该调解协议已实际自愿履行完毕,因此,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