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仲裁与第三人发布时间:2010-03-29 16:12,作者:林一飞,阅读次数:129 次

  最后,从仲裁的概念看。“仲裁即指以司法方式进行的一致程序或合意程序(consensual process),通过该程序双方或多方间的争议为仲裁员的决定最终解决。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且在法律上可以执行”;(注:see michael p.reynolds,arbitration(1993), p3.)“从广义上讲,仲裁指依当事人将既存的或潜在的争议提交独任或多人仲裁庭作出决定的协议开始的非公开程序(private process)”。(注:see mark huleatt-james micholas gould,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 handbook(1996),p3.)显然,无论是一致或合意程序还是非公开程序,都是排斥第三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