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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案例之二十五〕

保险公司拣小失大的保险纠纷仲裁案例

【按】仲裁商洛分会委员会仲裁员白书宝2012年4月28日裁决一起商洛某保险公司与旬阳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某水沟钒矿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因不同意申请人增加赔付修理费1000元计24000元的调解结果而最终以维持申请人5000元计29000元赔付金获终局裁决结案。保险公司本以调解只赔付申请人修理费24000元而获裁赔付29000元。1000元少还是5000元多?

基 本 案 情

申请人称:其陕H876xx车于2011年10月8日在被申请人处投有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11年11月6日,该车于西镇高速123Km+900m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及高速路路产损失,商洛市交警支队xx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申请人车辆驾驶人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申请人车辆被拖至西安x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检修,花销修理费32,283元,经与修理厂反复协商,申请人支付了29,000元。本次事故还产生勘查施救费3,610元,赔偿高速路财产损失费4,480元。经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达不成赔偿协议。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特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依约支付车辆维修费用29,000元;事故施救费3,610元;赔偿高速路财产损失4,480元。

审 理 结 果

综上事实及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十九、第五十五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

一、由被申请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之日起15日内赔偿申请人旬阳县xx矿业有限公司xx水沟钒矿汽车修理费用29,000元、施救费用3,000元、代查勘费用400元、高速路财产损失费用4,480元,合计人民币36,880元。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1335.5元,剩余部分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第一项时一并支付申请人。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简 评

该案是一起事实基本清楚、案情简单的肇事理赔案件,但是由于保险公司的内部衔接体制和操作以及对仲裁调解司法手段的理解不够,尤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理赔态度,致使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和最终赔付效益多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员白书宝几经周折、耐心入微的给申请人做工作,使申请人作出了极大的让步,愿意接受被申请人赔付修理费24000元,但是被申请人以主管上级公司决策为由而坚持自己的意见仅给赔付修理费23000元主张不变,致调解1000元争议而使双方不能达成调解结果。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仲裁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本案作出了终局裁决,使申请人获赔修理费29000元全额赔付共计36,880元人民币。

笔者认为:仲裁调解的灵活性、和谐可亲性是建立在事实和法律基础之上的,又是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互惠互利而和睦意愿的司法手段。如若本案调解结案,申请人少获5000元修理费赔付但取得了与保险公司继续友好合作的结局,被申请人保险公司不仅少赔付5000元修理费增利且更能获得申请人其他车辆的续保业务。然而,裁决后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了申请人29000元修理费,又失去申请人投保业务和人气保险的氛围。该案例可作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诚信和谐理赔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