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审查机制 统一审查标准

天津发布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审理指南

本报天津2月28日电 (记者 祖先海)今天上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

《审理指南》共四十四条,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审查工作机制、审查规则、其他规定四个部分,对《审理指南》的适用范围、司法审查的原则、各类司法审查案件应提交的材料、人民法院相关部门间移送案卷材料、约定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的处理方法、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应受仲裁协议约束、对公共政策的严格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此基础上,《审理指南》还作了创新性规定,规定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审查案件统一由涉外商事审判部门予以审查、明确审查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应直接适用我国或者内地法律、明确区分仲裁协议约束力与仲裁协议效力、规定间接代理中的委托人在行使介入权时不受受托人与第三人间仲裁协议约束、明确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认定不属于涉外、涉港澳台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事项等。这些创新性规定既提高了司法审查效率,也增强了规范化程度,又解决了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

此外,《审理指南》还积极回应了合并仲裁、友好仲裁、开放名册等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创新内容,以更好地促进自贸区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司法审判与仲裁的良性互动,为推进“一带一路”自贸区等国家战略提供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