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知识(3)

仲裁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西安仲裁委商洛仲裁分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规定仲裁法律制度,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确认仲裁法律责任的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规范。

仲裁特点:(1)协议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或裁或审。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2)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3)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程序有较大透明度和自主性。当事人从申请立案、组成仲裁庭到开庭审理每个程序都能提出决定性的建议。(5)仲裁员有较高资望。(6)法院的支持和监督。

仲裁范围:仲裁法明确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社会经济生活中所经常出现的下列合同纠纷:

(1)经济合同纠纷:买卖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纠纷。(2)技术合同纠纷: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纠纷。(3)著作权合同纠纷: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创作合同、出版合同等纠纷。(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纠纷。(6)涉外经济合同纠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资源合同等纠纷,以及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其他合同纠纷。(7)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是指侵权纠纷。这类纠纷在海事、房地产、产品质量、知识产权领域中较为常见。

仲裁效力:仲裁裁决的效力也称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我国的仲裁法根据国际惯例实行一级仲裁,即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的终局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无条件地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全面、及时地履行裁决内容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期限

 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仲裁庭审理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庭报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