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们从《哈尔滨仲裁委网站》摘录了4件案例,以飨读者,仅供学习应用时参考。

1、组织旅游出意外,损害后果要担责

【案情简介】2016年5月,张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到某海岛旅游。在旅行社组织的游泳活动中,张先生酒后下水,因饮酒过量导致无法做出正确的游泳动作而溺水,旅行社救助不及时,张先生不幸去世。2016年8月,张先生妻子以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警示义务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赔偿金等40万余元。

【仲裁结果】仲裁庭裁决旅行社支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32万元。

【案例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和第8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以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旅行社没有告知游客酒后不宜游泳等安全注意事项,发生危险后又救助不及时,因此需要对张先生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亦应负次要责任。

【哈仲提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时,旅行社应当明确告知旅行者注意事项,旅行者也应如实告知自己身体的条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出境旅游时,如果发生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尽量不要发生冲突,要注意保留录音、录像等证据,以便回国后进行维权。

2、培训学校应该退还剩余费用吗?

【案情简介】2016年9月,张女士给孩子在某知名英语培训学校报名学习英语并交纳6288元的学费。但是2017年2月末,张女士却被告知因此地段生源少,故该校区已暂停授课,请就近到该培训学校的其他校区上课。张女士因自己家距其他校区均比较远,上课不便,故要求退费。培训学校称,入学通知中已明确规定:只有剩余课时超过50%,才退一半费用。现张女士的孩子剩余课时只有20%,因而不同意退费。张女士认为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实际授课的课时收费。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到哈尔滨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要求培训学校退还剩余的1257元。

【仲裁结果】调解员认为,该教育培训合同也属于服务合同范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相关合理费用。本案中,该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张女士的孩子提供服务。现该学校因自身原因,擅自变更经营地点属于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张女士有权利要求退回预付款中的剩余部分合理费用。经调解,该培训学校当场退还张女士1257元。

【哈仲提示】教育培训费、健身卡、美容卡等储值卡均属于预收款服务,该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辖。如若消费者遇到因经营者原因违约的,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其退回预付款并承担利息及合理费用。如果经营者拒不履行,消费者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3、安全义务未尽到,发生事故应赔偿

【案情简介】:2016年9月,林先生和两名同事相约来到某游乐场游玩。三人在体验“疯狂的士高”游乐项目时,由于安全带扎系方式不规范,旋转过程中林先生安全带松脱,致使其从座椅上弹飞出去。后经医院检查确认,林先生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林先生要求游乐场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游乐场认为该游乐项目在对公众开放前已经通过安全检测,设施完全合格,遂拒绝赔偿。林先生提请仲裁,请求游乐场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4万元。

【仲裁结果】:裁决游乐场赔偿林某2.8万元。

【案件评析】:仲裁庭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游乐场涉案设施虽然检测合格,但其管理存在漏洞,在没有仔细检查并确认游客是否安全的情况下就直接启动游戏开关,可以认定游乐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林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玩时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仲裁庭认定游乐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故裁决游乐场赔偿林某2.8万元。

【仲裁提示】:游乐项目有风险,游客在体验娱乐项目的乐趣时,自身也要高度警惕项目的风险性,在体验游乐项目时发生事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房屋按套来出售,误差范围要约定

【案情简介】2015年10月,李女士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按套购买某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05平方米,总价款为75万元,出现面积误差多退少补。李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在办理权属证书过程中,房产管理部门认定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01平方米,面积差比例为3.81%。双方就是否应退还部分房款问题协商未果,李女士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开发公司退还4平方米的面积差价2.8万元。

【调解结果】双方均同意面积差在3%以内的不予以调整,面积差超过3%的部分,开发公司向李女士退还面积差价6075元。

【案件评析】仲裁庭认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本案中,李女士有权选择不退房而要求重新约定总价款。最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的调解下,就面积误差范围进行了约定,双方均同意面积差在3%以内的不予以调整,面积差超过3%的部分,开发公司向李女士退还面积差价6075元。

【仲裁提示】购买按套计价的预售房屋,应当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平面图中约定误差范围,以便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时,可以依据双方的具体约定进行处理。(来源:哈尔滨仲裁委网站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