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榆

【案情】

2016年5月27日零时许,马长存驾驶电动车从杭新景高速公路某收费站出口的ETC专用车道逆行驶入高速公路,3分钟后与葛瑾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马长存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长存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葛瑾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1月10日,在保险公司主持下,马长存亲属与葛瑾达成人伤调解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代葛瑾向马长存亲属支付人伤损失赔偿款40万元。

马长存亲属向法院起诉杭州杭千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以事发地点属于被告管辖,被告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能进入高速公路的电动车驶入,系管理不当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评析】

1.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侵权责任形态为补充责任

本案交通事故责任书未涉及高速公路管理者,但并不能以此排除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责任,因为交通事故责任书是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所作的对交通事故各方在事故中有无违章过错的认定,仅涉及事故直接原因的认定,不涉及第三方责任,即对间接原因未予评价。 传统的共同侵权行为中,虽然各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可能存在区别,但都是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均需承担侵权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而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损害的情况则不同,间接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只产生或然的作用力,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不会单独导致损害的发生,理论上称之为竞合侵权行为。相应的,间接侵权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直接侵权人首先承担责任,如果出现赔偿不能或不足的情形,再由间接侵权人按照其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之后,间接侵权人不享有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故本案受害者亲属已经通过肇事车主从保险公司获得了赔偿,再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2.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

对于未经许可进入高速公路受到损害,法律将管理者是否尽到管理义务,即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衡量其应否承担责任的标准,管理者能证明其已尽到相应义务可以免责,即属于过错推定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者的职责主要在于确保公路安全、畅通通行,而非防范故意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案被告已对高速公路采取封闭式管理、在出入口设置了起落杆对来往车辆进行拦截,且ETC车道实行自动管理状态系行业规则。被告还在收费站的出入口均设置了“非机动车和行人严禁进入高速”的警示牌,靠近收费站的道路旁亦有行人与非机动车禁行的标志,足以提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进入。故被告已按照法律规定和行业标准尽到了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不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主观无过错。

3. 受害人过错构成高速公路管理者的免责事由

高速公路是特定高度危险区域,电动车不得驶入系基本常识。马长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知,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其属于主观具有重大过失,而对于驶入高速公路,其则属于主观故意。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故受害人过错亦构成高速公路管理者免责的事由。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06-21 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