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上午8:30分,商洛市商州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将刘某某与商洛市区新建中学a投1#楼外贴瓷砖班组及冯某某等20余人的工程劳务纠纷移送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处理。商洛分会即进行了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补充,完善和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初审后,主任指定仲裁员进行了仲裁调解,于2017年6月13日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结案。

【基本案情】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4日,冯某某等20余人组成外墙贴砖班组承接了刘某某在商洛市区新建中学a标1#DE 外墙贴砖的劳务工程但未签订合同。2017年5月20日,冯某某外墙贴砖班组20余人以讨要工钱为由致施工工地关电停电,导致工地停工,外墙贴砖班组被处罚10000元,申请人刘某某已付。2017年5月21日刘某某向冯某某班组付工钱10万元并签订了承诺书。2017年6月4日工程基本完工后,经刘某某验收,冯某某班组于 2017年6月6日、7日、9日再进行多次工程修补,但因相关工程仍达不到验收标准刘某某拒付剩余工程款。2017年6月12日,冯某某班组20余人再去工地以讨要工钱为由闹事,并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公安城郊派出所出警后移送仲裁机构处理。刘某某申请请求:一、解决冯某某因讨要工程款造成的罚款损失;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三、解决工程款给付问题。

仲裁庭经调查调解认为:被申请人外贴瓷砖班组冯某某等20余人讨要工钱的形式表现,实际是在承接工程未完工,未达到验收标准的情况下使用非法关电停电行为给申请人造经济损失的劳务工程纠纷。申请人刘某某在被申请人关电停电后给其付工钱10万工程款并书面承诺2017年5月27日给付被申请人全部工资的书面承诺书存在受胁迫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冯某某班组应当按质量验收标准交付工程;被申请人冯某某班组应承担关电停电造成的10000元罚款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申请人刘某某应当在验收被申请人完毕工程后全额支付被申请人冯某某等剩余劳务工程款。

双方当事人经调解后于2017年6月13日形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冯某某班组在再收到申请人40万工程款后对承接工程进行修补直至达到符合标准经申请人验收后如期兑付剩余工程款10多万元。

【案件评析】本案以民工“讨要工资”形式发生,实质是一件劳务工程纠纷。被申请人冯某某等在工程未按标准交付前已收到申请人工程款37万元,符合根据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的建设市场交易规则;冯某某班组20余人在2017年6月4日工程未完工前的5月20日则以“讨要工资”为由集中闹事,关电停电给申请人及工程施工造成一定损失,并在取得10万元后又胁迫申请人书面承诺在5月26日就支付全部工程款,显然行为失当,其由可究;被申请人冯某某班组等20多人,在6月4日基本完工后于6、7、9继续维修,事实说明工程未达到验收标准,申请人刘某某未兑付剩余工程款抗辩理由理应成立,符合市场一般施工规则。仲裁庭认为:农民工正当的劳务活动理应依法保护,但不能概论凡是农民工讨要工资都应无条件不具事实予以支持。教育农民工在法治社会守法劳务、依法取酬工作亟待加强。作为民商事仲裁机构,在接受此类纠纷时,应先审查案件形成的基本事实,听析当事人诉求,理清纠纷的争议事实和焦点,完善法定的仲裁协议并严格操作程序,积极主动在公安、信访等部门支持配合下,立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不推不靠解决纠纷,勇于担当,为维护正能量的公平合理的社会秩序而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