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办发【1995】44号文件规定仲裁收费分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仲裁受理费,收费标准如下:(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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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为仲裁处理费。根据案件的实际成本核算和本会处理费收费办法在立案时收取。双方当事人是本省内的一般预收受理费的30%,最低500元。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省外的预收受理费的45%,最低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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