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不适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

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不适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鉴定费的负担应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

争议焦点

鉴定费是否属于诉讼费用范围?鉴定费的负担应如何确定?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鉴定费并不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因此不能直接套用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鉴定费的承担应当遵循“谁申请鉴定、谁负责付费”的原则,即由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本案中,东昊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令东昊公司承担一半鉴定费,并无明显不当。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故东昊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简要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鉴定费的性质及负担方式。最高法明确指出,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范围,不适用由败诉方负担的规定。鉴定费的负担应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直接支付给鉴定机构。这一裁判意见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强调了鉴定费负担的独立性和明确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的裁判文书:案件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

转发自今日头条建筑房地产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