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什么是仲裁委托代理人?

仲裁委托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并在授权范围内,代为进行仲裁活动的人。

32、委托代理有哪些形式?

根据委托授权的不同,委托代理可以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仲裁行为的代理。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理一般仲裁行为,而且还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仲裁行为的代理。

33、什么是仲裁庭?

仲裁庭,是指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所组成的,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按照仲裁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组织。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基于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申请,经过审查予以受理后,并不是由仲裁委员会直接对该争议案件行使审理与裁决权,而是必须依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由仲裁庭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具体仲裁权。

34、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有哪些区别?

实践中,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的区别在于:⑴仲裁庭是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的直接审理者与裁决者。仲裁庭是仲裁委员会内部成立的专门负责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具体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组织,而且仲裁庭的成员也是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确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的仲裁员或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上述名册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委员会虽然是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争议案件的解决机构,但是仲裁委员会并不负责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裁决。⑵仲裁庭具有临时性。仲裁庭是临时设立的,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争议案件时,即根据仲裁争议案件的需要而设立仲裁庭,争议案件因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而得到解决,或者因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而结束仲裁程序时,仲裁庭即撤销。⑶仲裁庭具有灵活性。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仲裁后,采取何种形式组成仲裁庭,是由当事人双方根据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自行确定的,而且仲裁庭的组成人员也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案件需要自行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35、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哪些?

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两种,即独任仲裁庭和合议制仲裁庭。

合议制仲裁庭,是指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决的组织形式。

独任仲裁庭,是指由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它是对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组织形式。

36、在合议制仲裁庭中,仲裁员的选任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实践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则仲裁员的选任需经过以下阶段:首先,由当事人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这样就产生了2名仲裁员;其次,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再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未选定仲裁员或者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则仲裁委员会主任可以行使职权指定仲裁员。

合议制仲裁庭需设1名首席仲裁员,主要原因是该首席仲裁员主持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评议裁决工作,甚至在合议制仲裁庭就争议案件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终局的仲裁裁决。

37、独任仲裁庭与合议制仲裁庭相比,各有哪些优缺点?

在实践中,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并裁决争议案件,其优点在于较为经济、迅速,可以有效地防止因仲裁员对争议案件的迅速解决,从而也可以节约当事人所支出的仲裁成本。但很难找到1名彼此都信任的仲裁员;另一方面,独任仲裁员独自行使对争议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权,就可能会由于该独任仲裁员本身的素质、业务水平等原因,而影响争议案件的正确裁决。

合议制仲裁庭是相对于独任仲裁庭而言的,虽然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过程较为繁琐,所需要的时间也较长,但是,在仲裁活动中,保证争议案件裁决的正确性方面,合议制仲裁庭也有其不可替代的优点。

38、仲裁委员会在通知当事人有关仲裁庭的组成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具体而言,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是指仲裁庭组成方式(即是合议制仲裁庭,还是独任仲裁庭)和仲裁庭组成人员。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获知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因为,当事人了解仲裁庭的组成情况是其行使回避权的前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仲裁庭具体审理,仲裁庭是由仲裁员组成的,而仲裁员则有可能被要求回避。应当注意的是,在具体的仲裁实务中,当事人对自己选任的仲裁员都比较了解和信任,不会请求回避。但对对方选定的仲裁员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就不一定了解和信任。此时,当事人就可以行使回避权,这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权利,而要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在知道仲裁庭的组成情况后,通过调查了解证实某仲裁员却有法定的回避事由方可。此外,仲裁庭组成情况的书面通知应当以仲裁委员会的名义作出,而不是仲裁庭。这也是由两者的职能决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具体审理仲裁案件,却须办理仲裁中的程序性事务;而仲裁庭则仅是审理具体案件的临时性组织。

39、什么是利害关系?什么是其他关系?

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裁决结果直接涉及或者间接涉及仲裁员的某种利益,如与当事人是共同权利人或是共同义务人。

其他关系,是指仲裁员与当事人或仲裁代理人之间除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的社会关系,具体指,如邻里关系、朋友关系、同事关系、师生关系或个人之间的恩怨关系,只要存在影响公正裁决的可能性时,仲裁员就应当回避,而不论该关系是否真正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

40、仲裁回避的决定应当在什么期限内作出?

在仲裁法中,对于回避的决定在什么期限内作出,以及当事人不服决定是否能够申请复议,仲裁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对审判人员回避却规定的非常明确,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回避可以作为借鉴。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时限,法律没有明文限定,即仲裁员在从案件审理至裁决作出的仲裁全过程中,均可依据法定回避事由自行回避,这一点与审判人员的回避相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时限,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