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身份确位


文章来源:西安仲裁委员会 作者:潘俊星

一项法律制度的生成、实施,不仅要完成其外在的制度设计,更要揭示其内在的价值目标、自觉形态,培植与之相应的社会环境与文化基础,以完成其身份确位。仲裁作为一项舶于西方的法律制度,虽然植入我国已有12年,却并未完成与我国文化、道德理念的对接。甚至产生一定的文化、道德排异。致使制度空悬,基础环境缺失,系统标识不明,社会认知程度不高,行政化、诉讼化倾向严重,没有真正确立仲裁的身份定位。仲裁的身份确位,不仅是一个基础性的理论研究问题,而且也是仲裁制度推行、仲裁事业发展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它直接决定着仲裁的发展走向,关乎到仲裁制度能否在我国真正生成并产生应有的社会效应。一、仲裁的身份焦虑仲裁从植入我国开始,一直都面临着一种强烈的身份焦虑,仲裁的发展过程实质是仲裁身份的演绎和揭示过程。这种身份焦虑的成因与特征表现为:1、法律对仲裁与仲裁机构的标识界定不明法律对仲裁与仲裁机构的身份采取了排除的界定方式,而没清晰明确的性质与身份定性定位。致使仲裁与仲裁机构在现有的社会体系中找不到相应的座标位置,处于一种身份尴尬地位,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条件。制约了仲裁机构组建、运行,也影响社会对仲裁与仲裁机构的有效认知。2、仲裁缺少制度生成的社会与文化基础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仲裁没有运行的社会基础,一切都由国家计划而定,以国家的意志为重,企业不能自主经营、决策,仲裁自然也无从作为。即使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仲裁的生态环境也依然非常脆弱,会时常受到传统体制与思维的影响、钳制。就社会文化基础而言,我国长期以来实施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在这个一元化权力结构下,形成了官本位的传统文化。老百姓已习惯于私事官了,信官不信民,所以要打官司。而仲裁的本质特征是当事人财产处分权的授予,是一种社会权力。对应诉讼的打官司,仲裁则是一种民司。这种特殊的身份,无疑会遭遇传统文化的质疑、排斥和挤压。在此社会文化背景下,仲裁的身份焦虑感自然会表现得十分突出,很难坚守住自身本色、特色与角色。3、仲裁在我国的身份演进发展过程曲折多变我国仲裁的身份形态大致经过了三个时期、三种身份形态:一是初始期的纯道德形态的仲裁或称为原生态仲裁。仲裁起初源于一种道德感应与道德规范,是民众自发地利用已有的道德标准及商业惯例解决民商事活动所产生的各类纷争。其功效主要依赖于道德的约束力和感召力,应用范围仅限于乡村、宗族之中。二是演进期的行业行政仲裁。为了扩展仲裁的应用空间,仲裁开始走出乡村、宗族,走出纯道德形态,引入到了工商、房地产、科技等不同的行业领域,但与此同时仲裁却侵入了浓厚的行政色彩,仲裁开始成为行政权力的另一种表现形态,转化为行政权力的附庸,仲裁固有的身份特征变得模糊不清。三是接轨期的现代仲裁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市场成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础性手段,契约自由原则得到了普遍遵从与认可,现代仲裁制度有了相应的社会基础,于是这种国际通行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开始引入我国。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标志着与国际惯例接轨的现代仲裁制度在我国诞生。这在我国仲裁发展史上是有里程碑意义,彻底廓清了仲裁以往的身份错位,开始成为一种独立于诉讼之外的,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全新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身份演进的三个时期、三种形态使仲裁的身份确位缺少贯一的传统和继承性,有一种缺少根基的焦虑与不安,影响仲裁的自我完善与社会认知。4、众多仲裁概念混同,使仲裁身份难辨目前惯有仲裁称谓的仲裁类别众多,有劳动仲裁、人事仲裁、体育仲裁等,但真正受仲裁法调整的,能够独立于诉讼之外,实行一裁终局的只有商事仲裁。其他仲裁是由仲裁概念引伸而来的广义的,特定的仲裁。而商事仲裁则是受仲裁法调整的狭义的、普通的仲裁。这种不同仲裁概念与类别,不仅使社会民众对仲裁难以辩别,就是仲裁业内人士也难以准确区分,这无疑会增加人们对仲裁的身份焦虑。以上仲裁身份焦虑的四种成因与表现形态,使仲裁的自觉意识与社会认知度降低,严重制约仲裁的发展水平与发展动力,亟待通过仲裁的身份确位来走出焦虑,找回自我,找到适合于自身发展的路径。二、仲裁机构为确立仲裁身份所做的努力中国仲裁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由旧至新的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所有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人为确立仲裁的身份,彰显仲裁的价值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尽管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及初始的仲裁水平这基本矛盾依然很突出,仲裁的身份仍须不断证明,仲裁的社会作用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但仲裁实践者的开拓之功是不容否认的,确立仲裁的身份定位,探寻仲裁自身价值的努力方向是不容质疑的。仲裁机构为确立仲裁身份的努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积极推行仲裁制度,增强仲裁身份的社会认知度。在制度推广方面各仲裁机构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就西安仲裁委来说,我确立了点、线、面结合的推广营销策略,即要抓住企业这个点,连起行业这条线,覆盖社会这个面。每年都要组织大量的企业人员培训,建立了多层次、跨区域的仲裁工作网络,拍摄了4部仲裁广告,10余部仲裁专题片,还拟拍摄我国的第一部仲裁电视连续剧,目前20集的电视剧本已完成,正在筹措拍摄事宜。2、致力于仲裁文化建设,寻找仲裁的精神“锚地”。我们在本行业率先倡导仲裁文化建设,编辑出版了《仲裁文化概论》一书,力求用先进的仲裁理论指导仲裁实践,创制了许多富有仲裁特色的精典案例。我们确立的仲裁理念是:“将法治精神与人文精神有机结合,重视柔性执法和社会效果,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至诚至善的精神追求、灵活务实的仲裁艺术,公正、高效、平和、理性地化解纠纷,促使权利义务平衡,实现互动双赢,促进经济交往与社会和谐”。提出的机构发展战略是:“以文化铸就品质、以特点体现价值、以服务确立定位、以市场谋求发展”。具体的工作标准是:“预先调解,温性裁决,关注履行,追踪服务。”这些认识与作为,对提高仲裁的执法境界、塑造仲裁身份形象,扩大仲裁的社会影响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3、强化仲裁的道德引导,确立仲裁特有的、中国化的身份标识。2006年12月12日我曾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仲裁的道德寻踪》的文章,试想从源头上,以一个全新的视角解读仲裁、感知仲裁,树立仲裁的自主意识,实现仲裁的自觉状态。即把仲裁作为一种以法律为保障,以道德引导和道德感化为基点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加以开掘运用,不断丰富和完善仲裁的道德内涵,提升仲裁的执法境界,体现仲裁的别样性质、别样功能、别样成效。这是对西安仲裁委十一年仲裁实践的总结、感悟。十一年的仲裁实践告诉我们,仲裁不能完全法律化,更不能诉讼化。必须植根于我们民族深厚的道德文化土壤之中,运用我们固有的文化、道德资源,丰富仲裁的调控手段,只有这样,才能彰显仲裁的个性魅力,使之真正能够特色鲜明地立足于市场经济,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不可或缺、最具活力的重要元素。依据我们在仲裁实践中的现实体验,为了更有效地实施仲裁的道德引导,我们特将仲裁道德引导设定为循性、明理、适法、息事四个程序。所谓循情,即在于感知人自在的性灵。遵循人之常性,尽其心,知其性,明其志,将人的情感、良知升华为一种精神、品德,以达到共情共识的效应。所谓明理,是指精确明白地解析事理、法理、情理、伦理。由点到面,由表及内,由个别见一般,引领当事人走出认识误区,从大的长远的利益格局中考量利弊得失,作出正确的理性抉择。所谓适法,即适用法律。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用法律来确立准则,判断是非曲直,强化道德调控的力度,使情有所依,理有所界,行有所规。所谓息争,是指仲裁活动的最终状态。它是仲裁道德引导的终极目标,是仲裁质量的判定标准。理想的仲裁结果应该是案了,事了,情未了。这四个程序是仲裁道德引导的四个步骤,有其内在的逻辑顺序,符合我国民众的思想情感与心理特征。如果运用得当,将会产生奇妙的功效。正是基于仲裁道德价值与道德效应的理性思考,我们特将仲裁界定为一项高度文明自治的君子活动,提出了“君子之约,和谐仲裁”的理念。倡导当事人与仲裁人在此过程中:“立君子之约,备君子之能,扬君子之风,怀君子之量,秉君子之义,决君子之争,体君子道,从君子之德”。试图以此完成仲裁中国化的身份确位,从心理上,制度上走出仲裁的身份焦虑。三、仲裁法研究会对于仲裁身份确位应有的作为仲裁法已颁布12年,西安仲裁也已有十一年的仲裁实践。陕西是西北第一仲裁大省,陕西仲裁法学研究会的成立具有得天独厚的基础条件和现实的必要性。其作为的领域将无限广阔,可以着眼于宏观的仲裁基础性理论问题、仲裁机构的性质、体制问题的研究;也可关注于微观层面的具体的仲裁实务和技法问题的研究,回答仲裁实践中所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同时也可跨学科地涉及到与仲裁相关的相邻学科,如仲裁与经济、仲裁礼仪、仲裁心理学等。无论是仲裁的宏观研究,还是微观研究,乃至仲裁相邻学科的比较研究,都有益于仲裁的身份确位,都是仲裁身份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对于仲裁文化的传播,仲裁的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的作用。西安仲裁委员会愿为仲裁法学研究会各个层面的研究尽绵薄之力,愿成为仲裁的研究基地,实践基地,培训基地,我们期待着中国的仲裁理论研究能够更深入、更务实、更有效地指导实践。2007年我们拟全面修改仲裁规则。使仲裁规则能及时反映仲裁最新的研究成果,有效地指导仲裁实践。我们期待着同西北政法大学相关机构与人员的全方位合作。最后衷心祝愿陕西仲裁法学研究会能够取得丰硕的仲裁研究成果,推动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繁荣学术研究、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