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之二十一】

曹伟虑当事人所虑和谐调解伤残纠纷

陕西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伟任职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仲裁员(调解员),在处理案件中并未只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为代理方单方面考虑问题,而是以一个律师仲裁员的身份,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审视双方当时人的事实和依据,耐心热忱为双方做工作,以高效技能使案件有一个完整的结局。2011年开年之期,人们喜迎春节之际曹伟仅用三天时间就处理了一起劳务工伤纠纷案件。当事人张xx获得了50万元的赔偿而非常满意,为双方当事人欢心安度春节和和谐仲裁理念的体现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基本案情:被申请人张xx于2010年5月12日与惠州市惠城区xxx玻璃钢经销部签订了《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过程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由承包人xxx经销部承担。2010年6月14日上午9时许,xxx经销部员工张xx等人在工作期间因化学原料着火突发严重烧伤事故。事故发生后,被申请人积极救治,在商洛市xx医院临时治疗后,于当天下午4时许急转入西安第四军医大学xx医院治疗。住院治疗46天后又转到商洛市xx医院治疗126天,共计花去医疗费约63万元,后经双方充分协商委托陕西xx司法鉴定中心就申请人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律师曹伟主持调解后就申请人后续治疗及终身赔付双方达成了一次性终结协议。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协商一致同意将该协议提请西安仲裁委商洛分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依法裁决确认。

曹伟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月24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商洛分会2011年 1月 24 日,依据双方仲裁协议受理了曹伟律师承办的案件,对双方当事人2011年1月24日经曹伟主持和解达成的《张xx人身伤残终身赔偿协议书》进行了法定事实及依据法律的审查,认为该协议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愿,具有民事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7月24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九款“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和《西安仲裁委仲裁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的《张xx人身伤残终身赔偿协议书》裁判确认。

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仲裁调解书自当事人双方签字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评 语

曹伟律师彰显调解技巧得民心,仲裁人和谐公平传颂丹水商山。